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优评先办法

来源: 时间:2010-10-14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优评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引导和激励学生争先创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优评先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在册的接受全日制教育的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主管领导负责,学生处(学工部)、团委、教务处、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领导小组,领导和审查全院评优工作,评选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各系成立3—5人的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的评选和初审工作。各班由班主任和班委会、团支部成员组成班级评选小组。

第二章 评选类别、条件、比例、步骤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单项活动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集体或个人。

第五条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

第六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班团活动;在法制教育、军事训练、劳动教育课中考查成绩优良;遵纪守法、遵守公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助人为乐、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敢于向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2)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好学,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本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优良,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三分之一;重视专业基本技能训练;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坚持上早操,体育成绩良好;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身体健康。

(4)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15%。

(5)无不及格科目且学年学习成绩列班级前20%。

优秀学生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选。

第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乐于奉献,成绩显著;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独当一面;工作大胆、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能团结协作、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做出显著成绩。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校院、系、班开展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做同学的表率。

(5)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二分之一以内。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30%。

(6)无不及格科目且每学年学习成绩列班级前50%。

优秀学生干部每班推荐1名,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可推荐2名。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可不占各系评优指标,由学工部、团委与所在系沟通后评选若干名。系学生分会、团总支干部可评若干名。

第八条 单项活动先进个人:

基本符合优秀学生条件,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者可参与评选单项活动先进个人。

(1)学习成绩优异先进个人:学习刻苦认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在全省单科统考中居前五名,学年考试、考查课总成绩在班级前两名。

(2)通讯报道先进奖:被省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1篇以上者,或被市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3篇以上者,或被院采用的稿件5篇以上者,或被学院广播室采用的稿件10篇以上者。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维护社会公德、校风校纪、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讲文明、树新风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学生,且品德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前。

(4)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参加各种文艺演出、比赛中获得院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省级三等奖以上(属二人以上共同参加获奖的应是主要组织参与者),且文体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前。

(5)体育运动先进个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院运动会获两项第一或破记录;或在院级以上(不含院级)比赛获前八名或破高校记录者。文体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前。

(6)专业技能先进个人:在教学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中,设计、制作新颖,有创新,成果显著;在组织课外活动、开展班级工作和学生思想工作等技能训练中成绩突出;在演讲、普通话、“三笔字”等综合项目的比赛中获院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者,且能力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前。

(7)通讯报道先进个人:被市级以上电台、报刊采用的稿件5篇以上者;被院报采用的稿件8篇以上者;被院广播室采用稿件 50篇以上或被社团刊物采用稿件15篇以上者。发表采用的稿件均应有报刊原件或相应的证明材料。且能力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前。

(8)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受到院级以上(不含院级)表彰奖励,取得突出成绩者(以发文为准)。

第九条 毕业班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要求进步,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2)学习刻苦、成绩优秀,组织能力、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较强。

(3)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或担任社会工作,表现突出。

(4)五年连读学生连续三年、高职学生连续两年荣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班团干部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领全体同学出色完成学习等各项任务; 班风好。

(2)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违纪、违法现象;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方法灵活多样、效果好;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关心集体,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民主与纪律的关系;积极开展社会实践与志愿者活动;讲文明、树新风、做好事已成风气。

(3)干部素质好。班、团干部团结一致,富有凝聚力,在同学中威信高。班委会、团支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有一套班务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经常向系和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及合理意见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每学期开展主题班会不少于两次,班、团活动不少于六次。

(4)学风好。学习平均成绩名列本系前茅,无考试违纪现象,考试不及格人数不超过本班人数的20%,全学年迟到、早退、旷课人数均不超过10人次。

(5)文体活动好。全班学生体育成绩及格率在90%以上,课外文体活动丰富多采,在院级或系各项文体活动、素质教育或技能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在集体活动和劳动教育课中能认真完成任务,宿舍卫生评比成绩名列本系前茅,全班同学健康状况普遍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先进个人。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违纪行为者。

(2)受校纪、党纪、团纪处分者未满一年。

(3)不参加党团活动、不按时交纳党、团费者。

(4)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

(5)利用学生干部之职或工作之便,在综合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6)受学院、系、公寓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者。

(7)考试作弊者。

(8)有旷课行为者。

(9)有不及格课程者。

(10)未通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

(11)有不文明行为举止且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二条 有下列现象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1)班级内有责任事故;

(2)班级内有违纪违法现象(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聚众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非法活动等);

(3)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脏、乱、差。

第十三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省级优秀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总数的2%推荐,优秀学生干部按1%推荐;推荐参加省上联评的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按当年省上下达数额评选。先进集体的评选比例为班级总数的15%。

符合单项奖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单项奖。

第十四条 评选时间:先进班集体、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单项评选在每年9月份开始,10月份结束;毕业班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在每年12月份前评选、表彰。

第十五条 评选步骤 :

第一阶段:各系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评选。各班依据学生综合素质评分和各项先进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在班主任的主持下,初评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三阶段:系审查、议定。系评选领导小组对班级评选结果初步审查,并推荐评选出先进集体,予以公示,在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基础上由系党政联席会议议定。

第四阶段:报送、审批。各系组织填写各类评优登记表和相关材料,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经院评选领导小组审查后,征求主管领导意见,报院务会审批。

第十六条表彰办法:

1先进班集体奖励现金,用作班级活动经费,并颁发奖状。

2所有获奖学生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同时可分别参与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3所有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张榜公布。获奖学生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对在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奖优评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