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来源: 时间:2010-10-14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合于在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是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这一阶段在校学习生活行为的规定。

第三条 学院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建设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法规和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陶冶情操,完善心理素质,具有健康身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行为规范,尊敬师长,互助友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本院的高职新生,须持《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事先向所属系(部提出书面请假手续,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须经所属系批准,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所在系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并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未请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系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的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参见《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查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依据《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所属系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依据《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转专业。 学生应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若需延长学习时间者,应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学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交转学申请,经学院函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陕西省教育厅下发批准转学文件给予转出转入学院。转出学院收到批准转学文件后,通知学生办理转学离校手续。转入学校收到批准转学文件后为转入学生办理编班、报到、缴费手续。跨省转学者由陕西省教育厅和跨省教育厅商转,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一般不超过规定修学年限1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事等原因申请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属系提交休学申请,所属系审核签属意见,学生处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书,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病逾,须经学院指定的二甲以上医院诊断出具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批准,方可复学。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一年的(不含服兵役学生);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的;

(七)其它应予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处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决定;其余情形的退学,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退学学生本人签收;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委托家长签收、邮寄送交、公告表达等形式送交。并由学院记录在案,并有2人以上(含2人)签字证明,退学决定书无学生本人签收同样有效,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或其他原因被处理离校的学生,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陕西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按照依法规范、客观写实、学院负责、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学历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再给予补考。对补考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院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学院各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应执行学院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学院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科技创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见学院关于学生奖优评先办法。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纪律处分的处理详见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受理机构为院长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开具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在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