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学院的育人环境,积极鼓励广大师生通过课外活动参与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大学生校园课外活动的健康开展,使学生课外活动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教育的高职学生的课外活动管理。
第三条 课外活动是在教学计划之外,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的各种有益的政治性、学术性、知识性、健身性、娱乐性、公益性的活动。目的在于发展学生的特长和创意,强化学生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是课堂教学的补充和延伸,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课外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从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创新教育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课外活动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1.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立足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践和创新能力;
2.坚持内容健康向上,格调高雅,与社会、文化、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育人环境;
3.坚持学生自愿参加与学院倡导相结合;
4.坚持课外活动的开展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
5.坚持安全有序原则,由主管部门合理安排,主办单位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有序,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为保障课外活动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正、副组长,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宣传部、人事处、各系负责同志任成员组成课外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全院课外活动。
第六条 校园课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团委、学生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部)。
第七条 根据课外活动的不同类型,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1.学生处负责组织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形势政策、成才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的课外活动;
2.教务处负责组织基础课和专业课有关的学科竞赛、创新教育等方面的课外活动;
3.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组织课外学术和科技讲座等活动;
4.团委负责组织美育、文体及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课外活动;
各系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各种课外活动。
各职能处、系负责做好表彰学生、指导教师工作量和工作业绩考核认定、奖励、宣传等工作。
第八条 各种学生社团管理由院团委负责,院团委、学生处、宣传部共同管理。学生社团成立必须到团委注册登记。
第九条 跨校的课外活动由学生处、团委管理,凡到外校参加课外活动,请校外人员来校为学生作报告或讲座等有关活动,原则上主办单位须报经学生处批准。
第十条 涉外课外活动实行报批制;校园课外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在校学生不得参与商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学生在营业性娱乐场所从事盈利性活动。
第三章 课外活动的内容和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课外活动的主要类别:
(一)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社会实践活动;
(三)党团组织活动;
(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社团活动;
(六)科技学术活动;
(七)文化艺术娱乐活动;
(八)体育活动。
(九)勤工俭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获奖、发表文章,拿有效证书、证明材料到学生所在系登记认可,由学生所在系按《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统计并评定。
第四章 课外活动奖励
第十三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活动,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积极性,学院设立课外活动基金,每年按比例划拨给负责管理的单位使用(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除外)。学院对在各项课外活动获奖学生按有关规定发给奖品,并由主办单位颁发证书。为学院争得荣誉者,可加重奖励。
第十四条 课外活动指导教师按学院有关规定标准付给辅导课时津贴,对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列入计划、经教师指导的课外活动获奖的,学院给予指导教师精神和物质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在教师晋升职称和评优中,同等条件下,指导课外活动获奖者优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对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