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来源: 时间:2010-10-14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守法纪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院系组织的集会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收假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派专人负责,每天实行考勤,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考勤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必须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规的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相关医院证明)。请假单需先经班主任、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一式二联,由批假部门和学生本人分别保存。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准假权限:学生病假原则上必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书一律按事假确定。事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说明本人前往处理的原因,方可酌情给假。凡请事假回家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书面或电话),先征得班主任、辅导员同意。

1、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

2、请假3天以上(含3天)1周以内者,由系学工办主任审批。

3、请假1周以上(含1周)1月以内者,由系领导审批。

4、请假1个月(含1月)以上,由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学部门备案。

5、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系领导审批。

6、学生在外实习期间,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经实习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班级考勤、任课教师点名和学院查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应将本班上课时发生的情况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及系学工办汇报。

2、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私自离校或夜不归宿的学生按学籍管理与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院。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辅导员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系学工办签注意见报院学生处审批:

(1) 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 假满后不销假者;

(5) 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6)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7) 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有事先打电话告知辅导员同意者例外);

(8)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七条 报告制度

1、学生在休息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写清离校事由,经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2、学生在休息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

3、住宿生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外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八条 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到班主任、辅导员、批假部门销假。不按时销假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以上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