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0-10-14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学生的身份证明,为规范学生证、校徽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结合我院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专科(高职)、中专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生处统一制发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学生领到学生证和校徽后应当妥善保管,规范使用。因学生证、校徽遗失或损坏等所导致的后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得转借送人;不得擅自涂改,不得用作抵押。如有上述行为,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1、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用以购买火车票、飞机票等,一经发现,除按铁路、航空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转借学生证引发的其他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并视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3、持证人如将学生证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视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4、故意损坏学生证、校徽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证遗失或损坏申请补办时,个人应先填写《学生证补办申请书》,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每学期由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生处办理。

第八条 在校学生不得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或者校徽,多余的学生证和校徽应当及时交回学生处。

第九条 非毕业离校时,应当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毕业离校时,学生证由学生处统一加盖“毕业留念”字样后发还学生本人留作纪念。校徽可以留作纪念。

第十条 因转专业、复学、留降级等发生学籍变动时,重新办理学生证,原学生证交回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当填写距学生监护人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学生监护人所在地与学生本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者,由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如果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学生监护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系为单位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充值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守法纪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院系组织的集会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学生在寒暑假及节假日收假时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因故需要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擅自提前离校或者推迟返校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三条 学生考勤由各班派专人负责,每天实行考勤,班主任、辅导员要加强考勤管理与检查。

第四条 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必须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正规的请假条,注明请假的原因、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有相关医院证明)。请假单需先经班主任、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单,一式二联,由批假部门和学生本人分别保存。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单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在上课时,学生如需请假,应经任课教师批准。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准假权限:学生病假原则上必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医院诊断书一律按事假确定。事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说明本人前往处理的原因,方可酌情给假。凡请事假回家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书面或电话),先征得班主任、辅导员同意。

1、请假3天以内(不含3天)者,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批。

2、请假3天以上(含3天)1周以内者,由系学工办主任审批。

3、请假1周以上(含1周)1月以内者,由系领导审批。

4、请假1个月(含1月)以上,由学生处审批,并报教学部门备案。

5、在开学注册、考试(含补考)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无论假期长短,均须系领导审批。

6、学生在外实习期间,不准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应经实习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1、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班级考勤、任课教师点名和学院查课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应将本班上课时发生的情况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及系学工办汇报。

2、学生请销假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请销假制度。学院对不履行请销假手续、私自离校或夜不归宿的学生按学籍管理与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全院。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旷课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系辅导员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系学工办签注意见报院学生处审批:

(1) 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 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 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 假满后不销假者;

(5) 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

(6) 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7) 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有事先打电话告知辅导员同意者例外);

(8) 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七条 报告制度

1、学生在休息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离校一天(包括一天)以上者,必须遵守报告制度,履行报告程序,向班主任、辅导员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写清离校事由,经班主任、辅导员批准后方可离校。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违纪处理。

2、学生在休息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集体离校外出活动,不论离校时间长短,一律写出书面报告,经班主任、辅导员和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离校。

3、住宿生夜间不能返回学校住宿,需要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不办理报告手续擅自外宿者,按夜不归宿处理。

第八条 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到班主任、辅导员、批假部门销假。不按时销假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以上制度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