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来源: 时间:2010-10-14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全面评价学生,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实现教育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型人才,特制订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与原则

(一)综合测评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目标和我院学生工作实践,把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能及社会工作诸方面的要求具体化、分项考核、量化打分,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评价。

(二)综合测评贯彻公开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以日常考核记录为基本依据,在公平条件下,充分发扬民主,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力求真实、全面地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每学期核实登记,每年九月对在校生上学年综合考评一次,每年三月对当年毕业生综合评分进行全面总评。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综合评分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评分是从思想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社会活动表现诸方面对学生进行全面的定量考核,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综合测评成绩由上述几方面得分按比例合成,计算公式如下: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表现分×20%+学业表现分×70%+文体表现分×5%+社会活动表现分×5%(若各分项得分高于100分,按100分计算)。

第三章 思想品德表现测评

第七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八条 思想品德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

1、获奖、荣誉称号和记功加分标准:

(1)集体项: 国家级每项每人加5分,省部级4分,院级3分。获奖项目的主要干部多加1分。“文明宿舍标兵”或“文明宿舍”,舍长每次加2分,1分,其他成员每人每次加1分,0.5分。

(2)个人项:国家级每项每人加10分,省部级8分,院级6分。

(3)记一、二、三等功分别加8分,6分,4分。集体立功,其成员折半加分。

2、参加活动加分标准:参加党课或马列学习小组,并积极参加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在学院业余党校学习结业者加1分,被批准入党者加6分;参加集体义务劳动,每人每次加0.5分。参加义务献血每次加1分

3、出满勤(指从无迟到、早退、旷课、请假)者,每学期加3分。

第九条 思想品德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

1、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分别扣12分、10分、8分、6分,受院通报批评的扣4分。集体受学校通报批评的,班长(团支书)、班委(团支委)、组长(团小组长、舍长)、同学分别扣4分、3分、2分、1分。

2、旷课每节扣0.5分。

3、无故不参加主题班会和政治学习活动的,每次扣1分。

4、所在宿舍受通报批评的每生每次扣1分。

5、晚上不按时回宿舍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1分。

6、在公共场合因不文明行为受监察人员警告和批评的每人每次扣1分。

第四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条 学业表现基本分占学业测评分的80%,附加分占20%,基本分由学科(包括体育、军训、劳动、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总平均成绩确定,即:学业表现基本分=科目总分/科目数

其中五级计分制与百分制按以下标准折算:

五级计分制 优秀 良好 一般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0 50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参加全国外语定级考试(外语专业学生考第二外语),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的加10分,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通过四级的加8分,参加计算机或其它专业技能定级考试,参照此条加分。

2、获学习优秀奖每次加5分;

3、在院(地、市)、省、全国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公开发表(指正式出版的报刊)本专业论文(含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发表文学作品,外语专业学生发表译作等),每篇分别加3、5、7分。有关本专业的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的加10分。未获专利,经院级以上评审,认为有价值的加1-5分。

4、在院(地、市)、省、全国的英语、计算机或其它技能竞赛中获奖的,视其名次(或奖励等级)每次分别加3-5分,6-8分,8-10分。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考试作弊,按行政处分情况在思想品德表现测评中扣分。

2、扰乱课堂或考场秩序,影响正常上课或考试者,由科任老师或监考老师提出意见,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6分。

第五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测评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参加院级以上体育运动会或文艺比赛,视组织单位级别每次加1分(院)、2分(地市)、3分(省)、4分(国家),获得名次的,国家级取前8名,分别追加15-23分;省级取前6名,分别追加10-15分,省市运动会取前6名,分别追加5-10分,院级取前六名分别追加1-5分。

2、早操(含升旗)满勤者,每学期加3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扣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无故不参加早操者,每次扣1分;

2、无故不参加有组织的文体活动者,每次扣1分;

3、体育课不及格的扣5分;补考及格的扣2分。

第六章 社会活动表现测评

第十六条 社会活动测评分由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组成,基本分定为60分。

第十七条 社会活动表现加分条件及标准如下:

1、担任学生干部,每任满一年,完成本职工作,院学生会主席、团委学生副书记加10分,院学生会委员、院团委委员、系学生分会主席、系团总支学生副书记加8分,系学生会委员、系团总支委员、院级社团第一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加6分,班团干加3分,院社团领导成员、班团小组长、舍长加2分。本项以最高职务计分,兼职者视情况加1-2分。

2、任满一年的院宿管纠察队队长、副队长、委员(层长)加7、5、3分。

3、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调查报告或心得体会的每次加1分,被评为学院优秀调查报告或征文的追加2分。

4、参加院(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征文比赛获奖的分别加1-4分、3-6分、5-8分。

5、公开发表非本专业的作品(包括通讯)或论文,视刊物(电台、电视台)级别每篇分别加20分(全国),10分(省),5分(地市、学院)。创造发明获国家专利(非本专业)的加20分,虽未获专利但经学院鉴定认为有价值的加1-5分。

6、参加科技竞赛或有利于拓宽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获奖者视名次院(地、市)级追加1-4分,省级追加3-6分,国家级追加5-8分。非文史类专业学生发表通讯、消息、报道视其级别分别加院级(地、市)2分,省级4分,国家级8分。

7、以下人员,每学年工作结束,经主管部门鉴定合格者,按下列标准加分:

①院广播站编辑,播音员,每人4分,组长6分,副组长5分。

②院刊记者和通讯员,院广播站通讯员,每人3分。

③院伙委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分别加8、6、4分。

④学院大学生艺术团成员,根据表现,每人加4-6分。

⑤学院学生会、团委工作人员、系学生分会、团总支工作人员分别加2、1分。

8、兼职学生一学期加10分。

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1分。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各系由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等组成系学生综合评分考评领导小组,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程序

(一)班委会、团支部整理、统计日常考核记录材料;学生个人自评。

(二)在班主任指导下,班委会、团支部对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计算出每个学生的初步测评分,交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各系学工办。

(三)各系对各班考评结果要认真审查并最后计算出学生综合测评实际成绩后按班级公布。

(四)综合测评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全部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分必须公平合理、科学准确,平时各班应认真填写《学生综合评分考评表》,及时记录,定期检查核对,力求真实可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系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以外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工部(学生处)另行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